XX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
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,规范畜禽养殖排污行为,进一步建立健全XX区畜禽养殖管理机制,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、清洁化,不断提升我区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整治目标
依法关停我区辖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,完成我区规模养殖场清拆工作;依法关停非禁养区内治理不达标的小散养殖户,规范非禁养区内小散养殖户生态养殖工作,实现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、资源化利用,做到种养结合、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。
二、工作内容
(一)我区畜禽养殖主要整治内容。(1)按时完成我区规模养殖场清拆工作。(2)规范我区非禁养区内小散户畜禽养殖管理,在非禁养区内,小散户养猪不能超过10头,家禽养殖不能超过50羽。(3)引进甜象草种植,启动小散户生态循环养殖新模式。(4)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,通过加强村民自治,加大对村民养殖行为的规范约束力度。(5)加强对禁养区内已经清拆的畜禽养殖场(户)巡查管理,防止禁养区内再出现养殖污染行为。
(二)搞好非禁养区内小散养殖户整治工作。重点治理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、种养结合不紧密的畜禽养殖户,按照减量化、无害化、资源化的治污整治原则,各镇各社区要配合区环保局、农村工作局、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引进甜象草种植工作,启动“猪—沼—肥—草—猪”生态循环养殖新模式,要求小散养猪户按标准建设好化粪池2立方米、沼气池2立方米,每户种植不少于0.3亩甜象草或其他消纳能力相当的农作物,自行消纳完生猪所产生的粪便;不种植甜象草的养猪户,要与各镇第三方签订好收运生猪养殖粪污合同,所有畜禽养殖户要与所在社区签订责任书,保证生态养殖。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、干湿分离、沼气处理等粪污收集处理,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。对小散养殖户养猪超过10头,家禽养殖超过50羽的,动员其按规定减少养殖数量;如超过养殖数量拒不减少的,对其进行养殖场去功能化或拆除处理。对粪污处理不达标、整改不到位、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户,由区环保局、农村工作局、联合执法大队、各镇政府联合执法,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强制拆除,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(三)加强环境监管执法。各镇政府、区农村工作局、环保局监察